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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晋中晚报时间:2023-10-18 10:18:56

城市供热关乎人民福祉,是重要的民生事业。10月17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促进全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我市制定出台《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供热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条例》因何而立?

“《条例》是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通过高质量立法回应民生诉求的重要表现,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介绍,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年底,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97.55%,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城市供热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亟需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保障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基于此,《条例》出台确有必要。

《条例》如何形成?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供热采暖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供热工程项目规范》《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等标准。

2023年8月23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例》;

9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何亮点?

《条例》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集中供热进行了规范,共七章四十一条。

一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并在第四条、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定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设立集中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供热期费用、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等。

二是科学规划统筹管理。《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应将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空间;为避免供热企业在供热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发展热用户,《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新建建筑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阶段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确定供热企业;为避免重复建设,《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如果需要敷设、改造供热管网,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同步敷设、改造供热管网。

三是打造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条例》规定了集中供热时间和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标准,并明确县(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延迟停热;《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并推广使用供用热合同文本,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对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接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

四是保障用户合理用热。为进一步保障热用户权益,针对我市供用热纠纷及管理难点,《条例》规定新用户申请用热的,供热企业应当自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明确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标准供热,供热不达标应采取措施及时改进,采取措施后仍未达标,应按合同约定退还热费;用户在不用热的情况下有权利暂停用热,但为了确保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热,《条例》同时设定了不得申请停热的情形,保障了其他相邻用户的用热权益。

五是设定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条例》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我市供热实际情况,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就违反《条例》的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召开了立法听证会,为行政监管处罚提供法治依据。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将以宣传和贯彻《条例》为抓手,进一步推动集中供热这一民生实事安全高效实施,让群众真切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记者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