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5-10-28
社会救助作为一项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推动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9月初,省民政厅印发《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全省困难群众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了营造社会救助领域的良好氛围,用心用情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若干措施》提出的“双承诺” 制,让社会救助既有 “速度” 更有 “温度”。所谓“双承诺”,是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履职尽责承诺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救助申请。在救助申请受理环节,对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通过业务经办系统录音、录像,承诺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为之负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实行履职尽责承诺制,强化纪律道德约束。在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业务经办人员要签署书面承诺书或录制语音、视频承诺上传至业务经办系统。通过承诺践诺,强化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意识,加强从业道德自律,用心用情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在以 “双承诺” 制优化服务流程、压实工作责任的基础上,《若干措施》通过扩大单独申请低保范围,让社会救助的兜底网织得更密、覆盖更准。《若干措施》指出,将单独申请低保范围由“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将单独申请低保的残疾人范围由“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扩大到“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与此同时,适度放宽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其在当地残联认可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所得劳动报酬、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帮扶车间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中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不计入收入;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在房屋新建、回迁或重新购房前不计入家庭收入;由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等针对家庭成员发放的教育、医疗、助残、扶老、救孤等有特定用途的捐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
《若干措施》还聚焦社会救助计算中的 “关键小事”,通过扩大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范围,进一步减轻经济负担。其中,将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扩大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限认定有效期内)、年满 60周岁及以上且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老年人”。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功能,《若干措施》还明确,低保、特困供养审核认定期间,申请人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对救助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但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失联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通过“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对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按照困难情形,定期定量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记者 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