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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晋中市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2026年6月25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08-07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 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4月29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晋中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我市地处黄土高原东部,地形复杂,暴雨、暴雪、高温、干旱等极端天气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平稳运行。立足晋中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极端天气全链条应对机制,补齐防灾减灾制度短板,以法治方式固化防灾措施,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围绕意见落实和条例完善,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联合市气象局、市司法局赴介休、左权、和顺、灵石等县(市)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市、县、乡三级政府在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叫应、应急响应、部门联动等方面的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二是集中研究修改。会同市气象局、市司法局及地方立法研究院专家,结合上位法规定、调研征集意见、常委会初审意见以及我市实际,对原条例草案进行逐条研究,开展集中修改打磨。三是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单位、部分市人大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300余名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通过《晋中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委常委的意见建议。结合各方所提,法工委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6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原草案共24条。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和我市实际,立足“小切口”立法理念,不对极端天气事前预防、灾后处置进行全链条规范,重点围绕极端天气应对,对概念界定、部门职责划分、叫应机制、预警信息传播、应急处置措施、自动触发机制等核心制度进行规范,对草案的名称、条款设置、文字表述以及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进行全面推敲,前后修改90余处。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共20条,内容更加聚焦、结构更加紧凑、逻辑更加严谨,更符合我市极端天气应对工作实际需求。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法规名称的修改

常委会初次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提出,制定本条例应当紧扣“小切口”立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建议将名称修改为《晋中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草案)》。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上位法已对气象灾害防御作出制度规范,本条例重点规范“极端天气应对”,其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均不同于上位法中的“气象灾害”,因此采纳该建议,使条例内容更加聚焦于极端天气监测、预警、叫应、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

(二)关于定义条款的修改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中极端天气定义的兜底性表述“气象台认定的其他灾害性天气”规定刚性不足,随意性较强,建议删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同时,结合实际,霜冻预警信号的最高等级为橙色,原草案相关表述不准确,据此对极端天气定义作了精准界定。

(三)关于韧性城市建设条款的删除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八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重大规划及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属于城市规划的长期性工作,与条例核心规范对象“极端天气应对”的关联度较低,建议删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韧性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采纳该建议,删除原草案第八条。

(四)关于叫应机制的修改

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十三条关于叫应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仅要求“建立健全极端天气预警叫应机制”,未明确叫应的主体、方式和响应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予以细化。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叫应机制是保障极端天气预警信息传导、部门联动等关键环节顺畅运转的核心制度安排,因此采纳该建议,对叫应机制进行了全面修改。一是明确建立叫应机制的组织架构,要求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气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10余个部门建立健全极端天气预警叫应机制,实行分级叫应、实时响应;二是向下延伸至基层,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叫应机制,并将村(居)民委员会纳入叫应链条,确保预警信息能够传递到户到人。修改后的条款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叫应机制中的责任,形成了预警发布、信息传递、层层响应的完整链条,可操作性明显增强。

(五)关于应急处置措施条款整合优化的修改

基层调研时,部分县(市)有关部门提出,原草案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按照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等灾害类型分别列举应对措施,存在条文冗余、极端天气类型未能全覆盖、应对措施有交叉、应对部门有缺项等问题。经法制委员会研究,按照政府统筹指挥、部门分工落实的原则,对原草案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进行了系统整合。一是新增政府综合应对条款(现第十五条),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加密监测会商、调度应急力量、动态调配物资、组织隐患排查、决定“五停”、督导检查落实等八项综合性措施,强化政府统一指挥职责;二是细化部门职责,按照应对措施类型,逐一明确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要部门的具体职责。修改后的条款实现了从“按极端天气类型分别应对处置”到“按政府及部门职责统一规范”的转变,条理更加清晰,职责更加明确。

(六)关于增加自动触发机制的条款

调研时,有县级部门提出,托幼机构、学校的幼儿及学生年龄较小、自救能力弱,公共交通、旅游景区人员密集,极端天气发展迅速,若逐级报批、等待主管部门通知才停工停课,极易延误最佳避险时机,建议这类单位自主决定停课、停工、停业。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新增第十七条,明确暴雨、暴雪、大风、雷暴大风、冰雹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城乡公共交通、旅游景区可以主动采取临时停课、停工、停业措施。同时吸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增加了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内容。这一制度设计既解决了基层“不敢停”的顾虑,又通过报备要求实现了放管结合,兼顾应急避险与行业管理规范,是该条例的一项创新制度。

法工委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同时根据各方面工作进度,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26年10月1日。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