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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等七部地方性法规和废止〈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2026年6月25日在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08-08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 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作《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和废止〈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清理背景与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十部原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同步废止。

2026年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开展集中清理,并于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完成与法典明显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修改、废止工作。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规定保持协调一致,我市对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梳理。经核查,《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等五部法规的法律责任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两部法规的个别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不衔接,决定对这七部法规进行打包修改;《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与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存在实质性冲突,决定予以废止。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收到要求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后,法工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工作流程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及时部署,明确清理任务。4月28日,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召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安排会,明确部门责任清单、清理重点和时限要求。二是专业研判,逐条对照筛查。组织地方立法研究院专家,对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逐条梳理,筛查出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条款。三是专题会商,研究废止法规。与市生态环境局就《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清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一致认为该条例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实质性冲突,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废止建议。四是集中研讨,反复修改完善。5月26日至28日,法工委结合部门和地方立法研究院反馈的修改建议,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条文开展了三轮逐条比对研究,形成决定草案。五是开展合法性审查,多方征求意见。通过《晋中日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市委常委的意见建议。结合各方所提,法工委再次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关于修改的七部地方性法规

本次法规修改,主要围绕立法依据、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治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调整。

(一)关于《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的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将第五条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确保部门职责匹配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具备法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为确保法律责任与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保持一致,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二)关于《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立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将第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扩大运输车辆管控范围,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调整物料管控品类,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有机肥料、再生资源”,新增“石膏、铁矿石”,同时,第二项增加“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调整场地治理要求,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修改为“应当实施透水铺装”;为保持与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罚则一致,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立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二十条,将建筑垃圾核准制度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立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七十条,统一规划名称表述,将条例中多处“水污染防治规划”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鉴于该法正在修订,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删去该条,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直接适用上位法规定;因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处罚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一致,予以删除。

(五)关于《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立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规范表述“固体废弃物”为“固体废物”;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将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岸坡堆放、存贮”修改为“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立足云竹湖保护和发展实际,将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在非指定的水域内游泳、垂钓,擅自捕捞”;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将第二项中的“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最高水位线”,“堆放、存贮”修改为“倾倒、堆放、贮存”。

(六)关于《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立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细化信息公开要求,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修改为“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同步开展取水口、出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明确优先通报受影响群众,再向有关部门报告,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七)关于《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立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完善概念界定与管理原则,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在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增加“简便易行”;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第二款增加“丢弃、遗撒”等禁止性规定;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补充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在第十五条中增设第四项“对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三款,调整处罚适用情形,将第二十九条中“情节严重的”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同时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的限制性表述。

四、关于废止的地方性法规

经清理,发现《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在核心制度、治理理念、防治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实质性冲突,若继续保留该条例,易造成执法标准不一、法律适用混乱,不利于法治统一。当前我市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可直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该条例已无继续实施的现实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清理通知要求,决定草案通过后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实施,因此,该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