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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和废止《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08-08

(2026年6月25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一、对《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四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畜牧等相关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具备法人资格”。

(三)将第十七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畜牧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

(四)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二、对《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修改为“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有机肥料、再生资源”,增加了“石膏、铁矿石”。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修改为“应当实施透水铺装”。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对《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水污染防治规划”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修改为“漳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水污染防治规划”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第三十五条增加“爆破、打井”。

(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删除。

五、对《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将第十条第五项中的“岸坡堆放、存贮”修改为“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将“固体废弃物”修改为“固体废物”。

(三)将第二十三条中的“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将第二项的“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最高水位线”,“堆放、存贮”修改为“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修改为“固体废物”。

六、对《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修改为“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将第二款修改为:“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修改为“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七、对《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三)将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增加“简便易行”。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指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遗撒、堆放或者焚烧。”

(六)将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对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七)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将“情节严重的”修改为“拒不改正的”。

(八)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

八、废止《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8月30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晋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晋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晋中市云竹湖保护条例》、《晋中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