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0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剑锋因工作需要辞去晋中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